1、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2、处方调配人员应是取得相关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3、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做好药品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一般药品与其他需特殊存放的药品分开摆放。
4、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严禁使用假劣药品,确保发出药品的质量。
5、严格凭处方调配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6、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7、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8、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9、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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