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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