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有效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打造平安校园,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危险设备是指在实验室里使用的高温、高压、高速和不断电设备等。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及实验人员要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危险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危险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高温设备
第四条 实验室常见高温设备主要有烘箱(干燥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电炉(明式电炉和箱式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等和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
第五条 配电插座(板、箱)的额定功率应和所使用的加热设备匹配,严重老化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确保加热设备的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
第六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同时在其旁粘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七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粘贴上墙,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运行期间,必须加强观察,一般每 10~15 分钟观察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向导师和所在学院(部门)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烘箱内不得用塑料筐、纸等易燃容器盛放或包裹待烘烤的实验物品, 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导师和所在学院(部门)报备。
第十条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如确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的,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桶等灭火设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并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签字同意,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取得“明火电炉使
用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在使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粘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三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液体不得加得过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四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坏。
第十五条 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应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才能离开,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等应等待完全冷却后方可收纳保存。
第十六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 12 年, 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但最多只可延长 4 年,之后必须作报废处理。
第三章 高压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常用高压设备主要有高压灭菌锅、高压反应釜、气体钢瓶、储气罐等。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要制订操作规程,上墙粘贴,严格按规程操作;要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周围粘贴危险警示标识;要定期将高压设备的压力表送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高压灭菌锅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小型反应釜定期检测各类仪表泄放装置,反应介质不能超过釜体 2/3 液面。
第二十条 使用高压设备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管理人。严禁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带压拆卸,避开油、气等易燃易爆环境。
第二十一条 在设备内压力未恢复正常、温度未冷却前,切勿开启。开启时, 需戴上防护用品,不要面对着开启处,以防止热气灼伤。取出物品时,应使用隔热手套。
第二十二条 实验气体须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供气商处采购。钢瓶原则上不再新购,向供气商租用。对暂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可联系定点供气商提供免费暂时
保管。报废气体钢瓶不得随意处置,须联系定点供气商统一报废。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需对所购气体的钢瓶钢印编号、下次送检日期等信息进行核对验收,拒绝接收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瓶钢印编号不清、颜色缺失、缺乏检定标识等的气体钢瓶,正确填写《气体钢瓶使用登记卡》并悬挂,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
第二十四条 气瓶必须做好标识立放在专用场所并进行固定,分类分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的危险气瓶要放置在钢瓶柜内,并配置专用的报警装置。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需上锁并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电气设备,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实验室内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可燃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不得存放在同一房间内,与明火的距离都不得小于 10 米。贮存易聚合或分解反应的气体钢瓶应避开射线、电磁波和振动源。
第二十六条 搬运气瓶时要旋上钢瓶帽,使用专用手推车,以免钢瓶滑脱。搬运中应轻装轻卸,防止震动,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不能用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要避免气瓶与其他物体碰撞,更不要敲击气瓶。
第二十七条 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不得使用铜管。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粘贴气体管路布置图。有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所,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第二十八条 气瓶使用前应先安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安装后及时捡漏,各种压力表不可混用。可燃性气体(如 H2、C2H2)气门螺口为反丝,不可燃气体或助燃气体(如 N2、O2)为正丝。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二十九条 气瓶开启前应先检查减压阀,逆时针旋转调压手柄至螺杆松动, 减压阀的状态为关闭。此时可打开钢瓶总阀门,压力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慢慢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开启阀门时,应避免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只能用专用扳手缓慢进行,防止因高速产生静电。绝对不能使用锤子、管钳等工具进行开闭,以免阀件或压力表受冲击而失灵。用完后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第三十条 气瓶内的气体要留有一定压力的余气,不能用尽,以防倒灌引发危险。永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余量不小于规定充装量0.5%~1%;溶解乙炔按不同环境温度保留剩余气体压力。
第三十一条 液氮等储气罐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标识,与周围物品或建筑物保
持一定距离,并保持通风和隔热。使用人员应定期对罐内压力、温度、液面高度、管道等进行巡视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充装气体时,需做好应急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 高速设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常用高速设备主要有切割机、钻床、电动砂轮、车床等机械加工设备、离心机等。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订操作规程,并上墙粘贴。周围粘贴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高速运转类设备前应先仔细阅读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 穿好工作服,扎好袖口和头发,不准戴围巾、领带、手套,不准穿拖鞋、凉鞋,必须穿长裤,长头发的必须戴工作帽,有可能飞出碎屑的还应带好护目镜。
第三十五条 设备开动前,要观察周围情况,检查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工装、夹具、刀具及工件必须装夹牢固,合上安全装置,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第三十六条 使用时先空载试运转,运转中无异常、异响,一切正常,确认安
全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设备开动后,要站在安全位置上,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接触运动着的工件、刀具和传动部件,禁止打开防护装置,禁止隔着设备转动部位传递或拿取工具等物品;调整设备速度、行程,装夹工件、刀具,测量工件、擦拭设备时,都要停机进行;应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地方绝对不能用手直接操作。
第三十七条 操作中不能有人站在可能有工件或碎屑飞出的地方。当工件发生冲击、跳动及异常声音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不要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八条 在操作过程中,对构件缝隙等处的碎屑应采用专用工具及时清除, 不能用手拣拾或抹试。禁止在设备上放置各种物品。不要在长时间无人进出的场所 单独使用大型高速运转类设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 操作。
第三十九条 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门,拉开电闸;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
第四十条 各类离心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高、超速离心机要求定期检查维修,使用者应详细记录实验状态及维修情况。超速离心机需经管理人员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离心机套管底部要垫棉花或试管垫,如有噪音或机身振动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排除故障;离心管必须对称放入套管中,若只有一支样品则须在对称位置安放另外一支等质量装水试管。
第四十二条 启动离心机时,应确认盖好离心机顶盖后再接通电源。离心机工
作时,实验者要保持合理安全距离,不能离开现场。分离结束后,先关闭离心机电源,待离心机停止转动后,方可打开离心机盖,取出样品,不可用外力强制其停止运动。
第四十三条 使用离心机时应避免穿戴宽松的衣物、领带等,长发需注意盘好, 防止被卷入离心机。
第五章 不断电设备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常用不断电设备主要有培养箱(室)、冰箱、服务器、不间断电源等。
第四十五条 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要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不断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性能良好。培养箱、冰箱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 10 年,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培养箱、冰箱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培养室每天要检查内部的空调、时控开关、培养灯具等设备, 确保正常运行;每周打扫卫生和灭菌,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培养箱、冰箱、不间断电源等不断电设备要放置在清洁整齐、干燥通风的工作间,四周必须留有足够的散热空间,周围不得堆放纸箱、泡沫箱、气体钢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杂物。
第四十九条 培养箱、冰箱内部存放的物品应根据性质、用途等分类整齐摆放, 标识清晰完整,空间不得过挤过满;要做好冰箱内储藏物品的防泄漏、固定等工作。不具防爆性能的冰箱不得用于储藏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条 冰箱内的物品要定期清理,经常进行化霜处理及安全状况检查,不得用于存放食品、饮料喝私人物品。
第五十一条 服务器机房要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空调设备保持恒温。服务器要注意数据安全,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并整理磁盘。
第五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应保持散热良好、周围清洁,严禁在上面堆放杂物; 负载不能超过额定的输出功率;长期不停电时,每三个月要放电一次。定期检查使用较长时间的电池有没发热,如电池发热需及时更换;当不间断电池发出急促报警声时,要及时更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师实验字〔2020〕1 号,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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