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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实验室用水用电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据建筑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第三条 实验室所用的室内、外用水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校水电管理部门安排有国家认定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器件都应由施工单位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水用电系统建成后, 废弃不用的旧管路、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水用电线路,应经校用水用电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安装。

第五条 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新添大功率设备必须经校用电管理部门勘查,同意后方可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第七条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八条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 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

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

第十一条 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涉及高真空、超低温等大型仪器的特殊实验室确实需要开机过夜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手机充电器、电吹风等使用完毕必须断开电源。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湿布擦拭正在通电的设备、电门、插座、电线等,严禁洒水在电器设备上和线路上。如有电器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灭火器或砂子扑灭。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十三条 如发生触电事故,要立即用不导电的物体把电线从触电者身上挪开,并将伤者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心脏起搏等救援措施, 并迅速与医院联系。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实验室人员应了解实验楼自来水总闸的位置,当发生水患时,立即关闭总阀。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等情况所造成的漏水事故。

第十六条 冬季做好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受冻爆裂。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水用电管理制度,要对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用水用电安全教育,把安全用水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师实验字〔2020〕4 号,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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