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时充分考虑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的需求;生活服务中心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公司要为员工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需进行职业病防护的员工要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 发放要求: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另行发放;
第五十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按《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内部各生产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增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要不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持续改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
1.做好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完善职业卫生制度,落实各项职业卫生工作。完善职业危害专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2.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工作,做好对有害作业因素场所的改造工作,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3.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督有害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确保从事接尘、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并组织好本单位从事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不低于90%。
第五十二条 利用各种媒体及板报,加大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危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对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单位要对其进行岗位调离,职业健康办公室根据患职业病人员的病情,安排相应的治疗。
第五十三条 根据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措施进行落实。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将员工参加学习和培训纳入绩效考核,以增强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以落实。
第十一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康复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提出年度职业健康计划后,各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接尘职工名单报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朔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公司的职业病体检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体检单位按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专人组织职工体检,体检率不得低于90%。体检结果通知各单位和职工本人。
第五十七条 体检结束后,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委托山西省职业病医院有关专家进行筛片和职业病病诊断。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为确诊职业病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职业健康办公室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分批安排尘肺职工进行肺部灌洗治疗。对于仍需治疗和日后需进一步治疗的职工,可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 职业病防治费用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的防治经费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等有关规定,以下费用由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1.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费用。
3.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费用。
5.职业卫生各种管理措施、制度的建立和检查费用。
6.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运行之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费用,应从公司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章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职业健康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一、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二、职业病诊断档案
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六十五条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第六十六条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