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的确定由市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员工的身体检查或诊断,由公司安全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才能确定为职业病。
2.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按照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3.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I期以上的矽肺病),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定期对其进行身体复查。
4.职业病员工到其他医院和外地治疗,必须经劳动保险部门批准,否则一切费用由本人负担。
5.患职业病员工治疗痊愈后,应由治疗单位提出痊愈证明书,由人力资源部安排适当工作。
6.职业病员工在治疗、休息期间或治疗无效而死亡,均按国家、省、市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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