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集团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本车间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本车间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车间主管职业卫生的部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及职业病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车间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告知的责任部门
本车间负责职业卫生的部门。
三、告知的内容
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2、工作岗位或工艺变更时,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并告知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3、劳动合同中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日常监测结果及时在公告栏公告。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告知本人。
四、告知的方式
1、公告栏
2、告知本人
3、合同中书面告知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喷煤车间
20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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