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定义
3.1 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 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一般管理
4.1 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管理职责
5.1 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 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 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