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
一、放射源的使用
1.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
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
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文件…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员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制定、沟…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会议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