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设计必备条件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具备
(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二)防尘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的检测报告和粉尘分散度检测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九十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第九十一条 洗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洗选煤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粉尘防治设施设计
第九十二条 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间、浓缩车间、干燥车间、浮选药剂库、锅炉房、维修车间等场所应采取自然通风。当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设施。原煤准备车间、地下返煤暗道、原煤运载皮带通廊、精煤运载皮带通廊、中煤运载皮带通廊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煤仓应设自然排风装置;当采用自然排风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煤仓的通、排风装置的排风量应按煤仓容积计算,每小时换气0.5次~1.0次。煤仓落煤处应采取封闭等措施。
第九十四条 物料转载过程中的落料点处应采用封闭溜槽,带式输送机转载点下料口,应尽量降低物料转运点的落差,落差不得超过0.5m。落差大于0.5m时,应设置溜槽式导向板;大于2m时,设置密闭式导料槽;大于4m时,设锁气挡板和缓冲锁器。各带式输送机的头尾部应进行密闭。
第九十五条 转载点应采用封闭溜槽,给煤机处应安设密闭罩,且当煤炭外在水分小于7%时,还应采用除尘器除尘。
第九十六条 在不影响原煤筛分分级效果前提下,原煤各转载点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
第九十七条 破碎机、筛分机应建设隔离间将其密闭,与准备车间隔离,并采用除尘器除尘。
第九十八条 在破碎、筛分、转载和装载等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第九十九条 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喷雾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
第一百条 洗选煤厂破碎、筛分、转载和装载等粉尘危害严重的工种场所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
第一百零一条 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章 噪声防治设施设计
第一百零二条 优先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噪声的设备安装时设置减振基础,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消声装置。
第一百零三条 各岗位巡检工,应设置防噪声隔离工作间。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对工作场所噪声每6个月至少监测1次。
第一百零四条 如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四章 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设计
第一百零五条 化验室、煤样制样室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一百零六条 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每3个月监测1次。
第五章 放射危害防护设计
第一百零七条 洗选煤厂安装、使用、维护、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在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放射源1m以上。
第一百零九条 洗选煤厂必须采用自动开关的放射性同位素仪表。仪表不能正常工作时,要关闭放射源。
第六章 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计
第一百一十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等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按有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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