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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护品发放范围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   护品领用与保管
(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
(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   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   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   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   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   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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