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
二、要求
1、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文件…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员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制定、沟…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会议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