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单位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科和所在车间、班组报告。
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4)、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5)、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建立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7)、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下发整改批准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8)、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人要向下发整改批准责任人书面汇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在整改回执上签字,整改批准负责人收到整改回执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上签字,一般事故隐患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登记建档,同时向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消除。
(9)、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