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安全与健康保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预防管理,消除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
3.1 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
3.1.1 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 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应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职业卫生培训任职;
3.1.3 公司下属部门设置专兼职职业危害管理员或由专兼职安全员同时承担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3.2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 应制定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业危害管理的职责、职业危害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3.2.2 熏蒸杀虫、剧毒品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紧急情况的作业和现场,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 职业危害作业管理
4.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三同时”
4.1.1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
4.1.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1.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实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1.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确定
4.2.1 确定人员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或部位,定位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且定点准确,不遗漏;
4.2.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包括复烤车间、除尘房、烟叶挑选作业、煤场等场所的粉尘点,生产车间、动力部门等场所的噪音点,熏蒸杀虫场所,根据GB/T4200确定为高温作业的场所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点。
4.3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分级管理
4.3.1 应依据GBZ/T229.1~229.4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和噪声危害进行分级,并提出分级控制的要求;
4.3.2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定点登记台账或清单,登记各危害作业场所的位置、所在部门、危害分级及 其达标情况、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周期和要求、作业场所接触危害人员数量等;并保存各场所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记录,形成各种作业场所的管理档案。
4.4 职业危害申报、告知和防护设施管理
4.4.1 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4.4.2 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
4.4.3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要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4.4 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具体执行《设备设施通用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求。
4.5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日常监测要求
生产现场的噪声、粉尘、化学物、高温等场所应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视,每月至少一次,并保存记录;宜配备检测设备进行日常测量。
4.6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
4.6.1 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危害因素检测;
4.6.2 定期检测结束应当存入职业危害作业管理档案。
4.7 日常职业危害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GBZ1、GBZ2.1、GBZ2.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并保存整改和治理的记录。
5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职业健康监护
5.1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管理
5.1.1 确定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职业危害作业点内作业人员和其他经常接触危害的人员。 5.1.2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登记台账或清单,登记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个人信息、所在作业点及部门、接触危害程度、岗前、岗中和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和要求、职业健康体检合格情况;并保存每次健康监护体检记录。
5.1.3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教育应包括职业危害及其控制措施内容。
5.1.4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程等文本中应包括职业危害控制和现场防护、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
5.1.5 及时向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和结论、个人健康监护体检结果。
5.2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监护档案
5.2.1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离岗和紧急情况下健康监护体检的职责、流程、周期、监护档案等要求;
5.2.2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GBZ 188规定的各类职业危害人员离岗后随访期;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5.2.3 每年健康监护体检后,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析,包括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部位、发展趋势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并组织制定措施和对策。
5.3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3.1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应按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应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5.3.2 各类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 188及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其中烟草粉尘、噪声、高温、微波和放射源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要求参见下表;
职业危害 |
岗前职业禁忌症 |
岗中检查周期及观察期 |
离岗后随访期 |
其他粉尘 (烟草粉尘 可比照执行) |
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
1.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一次,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年~3年一次; 2.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换着,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尘肺患者每1年~2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 |
1.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一次;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一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尘肺患者离岗(包括退休)或退休后1年~2年进行一次医学检查。 |
噪声 |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Ⅱ期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
1年 |
无要求 |
高温 |
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 |
1年,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
无要求 |
微波 |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白内障 |
3年 |
无要求 |
放射源及放射装置 |
按相关规定 |
1年 |
按相关规定 |
5.3.3 体检应在具有职业健康监护体检资质的医院进行;
5.3.4 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5.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和职业禁忌症管理
5.4.1 根据GBZ 188确定需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车驾驶员等。
5.4.2 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周期和项目,应执行GBZ 188中得相关要求;
5.4.3 对于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应进行复查,确定的应调离原岗位。
6 检查与考核
6.1 公司每月组织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情况进行1次检查与考核;
6.2 公司每年组织对职业危害人员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1次检查和考核;
6.3 检查与考核结果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目标分类考核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