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四)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相关内容进行设计并审查。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煤矿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煤矿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煤矿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 20 个工作日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八)对验收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
(九)煤矿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