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专门性单项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也包括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如《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共有8章50条,内容分为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虽然主要适用于矿山企业,但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走向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共有6章54条,内容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很强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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