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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因理论——两类危险源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8日

        1.第一类危险源
        定义: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
        实际工作中往往把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能量载体作为第一类危险源来处理。例如,带电的导体、奔驰的车辆等。
        常见的第一类危险源如下:
        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
        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
        能量载体;
        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强烈放热反应的化工装置等;
        一旦失控可能发生能量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各种压力容器等;
        危险物质,如各种有毒、有害、可燃烧爆炸的物质等;
        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
        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
        2.第二类危险源
        定义: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
        从系统安全的观点来考察,使能量或危险物质的约束、限制措施失效、破坏的原因因素,即第二类危险源,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类危险源往往是一些围绕第一类危险源随机发生的现象,它们出现的情况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第二类危险源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3.危险源与事故
        一起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类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也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在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两类危险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第一类危险源在事故发生时释放出的能量是导致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坏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两类危险源共同决定危险源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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