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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分析及安全管理对策探析

作者:刘济勇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30日

1.3 建筑施工时间统计分析

  本文选取2004年5月份到12月份的109个事故案例,按时间段进行次数分析,具体的结果看图1.4。

 

图1.4一天之内重大事故时间统计分布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上午6一9点和9一12以及下午15一18和18一21点是事故的出现高峰期。上午6一9点的时候事故比较多,在最初的15~30分钟,一般是进行工作分配、安排任务、领取工具、现场清理等准备工作,随后工人们便被安排到各自的岗位上,到了上午7:30点以后工作会达到满负荷,效率将达到最高峰,但是注意力还不是很集中,难免会出现伤亡的事故。而9一12点的时候,各种工种的交叉作业明显增多,工人手头的活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只要稍微有点分心就会发生事故。下午15一18点的时候,主要是由于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工人的注意力又开始不集中起来,有时会想别的事情,因此也很有可能发生事故。晚上18一21点的时候,这个时候的事故与我国建筑业的现状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在我国有时为了赶工期,晚上要加班,而加班的时候由于灯光、环境复杂等各种因素和个人体力、精神下降的原因,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分析

  2.1政府法律和监管方面原因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表明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形成了“没利监管失控,有利打架不顺”的局面。

  2.2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或没有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水文观测、气象以及相

  邻建筑物的资料。这可能导致施工中挖断管线、损伤地下设施和影响场内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二是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范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而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三是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主要表现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新工艺的认识和准备不足;市场行为不规范等方面。

  2.3安全投入问题

  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中肆意压价,甚至将发包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对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费用的不予认同拒绝支付合理的安全费用。为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强求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期要求,而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把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生产上,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落后、工人劳动条件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3.1 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宏观监管

  从宏观经济上来说,中央政府的作用是通过宏观经济调控,用其“看得见的手”去促使市场经济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对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中央政府的监督手段主要为:法律政策和行政政策,并通过各级政府和安监机构加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指导下,结合自身地方情况进一步细化和监督;在有需要的时候,通过采取一定行为和制定更为详尽的各种条例、标准、规程以确保监督效果。同时,建立适合我国的国情的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以现有的《安全生产法》为基础,对《劳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整合,成为一部安全生产领域内综合的适用范围广泛的基本大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2部门对行业和微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严格推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关。按照《建筑法》规定的精神和有关地方建筑立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认证,否则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准入问题实质上就是建筑安全资格问题。建立建筑市场“退出”制度,以符合国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事故,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议或力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建筑安全和建筑质量相结合的“退出”制度,即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导致事故的施工企业,停止其招投标或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资格的处罚。

  3.3 切实加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

  第一,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这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第二,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加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施工安全问题源头还在于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要使得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必须对作为施工安全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为此,必须从企业外部形成能迫使施工企业自我校正其不良行为的环境和机制。一方面要保证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施工能获得合理的收益,企业对施工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投入应有必要的补偿;另一方面,又应大大提高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违法成本,有效的处罚必须要有较大的力度,不能等到事故发生后才来处罚;即使尚未酿成事故,但经查实己形成不安全状态或有不安全行为时即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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