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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力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0日

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监督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现在的问题是发现安全隐患很容易,消除安全隐患很难。安全保证体系是包括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及投入保证的综合系统,现阶段很多企业实行项目独立核算考核制后,项目负责人获得了更多的权限。但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项目负责人就会更多的考虑成本控制,安全工作就交给了安全管理部门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常会看到项目领导在内部会议上对安全专职人员进行批评,特别是在出现了安全事故后,安全管理人员就面临着工作不到位的指责。
        安全工作该如何避免出现这种不利的局面呢?首要问题是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现阶段每家施工企业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谁来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的落实就是一个问题,本来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考核的就是企业的负责人,管理者都不想把自己的责任摆到最前沿,那安全管理部门就成了替罪羊(对一般事故,由企业内部处理时)。等到重大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介入安全事故的调查,往往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但这是否有点亡羊补牢的意思了,政府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能否在年度检查或日常检查多关注一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是查管理、查领导,然后再是违隐患、查违章。其实是要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针对在日常安全工作时经常听到说法“只有你们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是对《安全生产法》最大的误解,《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为什么从业人员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安全管理人员善意的提醒当作耳边风,甚至反感。这是与我们安全教育不够有很大的关系,现在施工企业大量使用民工,人员流动频繁。施工企业不愿意对民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也有些企业为了更少的投入,也不想让民工知道更多权利。现在的三级安全教育已变成的形式主义,施工企业已没有精力对民工进行企业级的安全教育了,项目部也是走过场,用人机制不改变施工企业的很难恢复到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程序了。现阶段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未成熟,多数劳务分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安全教育工作还需要加强。最后是要科学的制定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目标,现阶段有些大型电力集团公司提出“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管理理念,几乎所有的电力建设项目都提出建设工程“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的安全管理目标,有些火电建设工程投资达到近百亿元,以现阶段施工条件来看,施工过程危险因素是很多的,但安全管理都是 “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在危险分析时对一些一般隐患也要是不能接受的,那就大大增加的安全控制范围和难度,也只能适得其反(过高的安全管理目标最后变成建设项目业主的沉重负担)。因此我们要科学的制定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过程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及分级,根据危险源分析的等级来分级控制,个人、班组控制一般事故,工区控制重伤以下的事故以生,项目部控制重伤及伤亡事故的发生,业主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只有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级辨识与控制,才能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更有效发挥安全管理各部门的作用,避免出现“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有参建单位正确的对待安全事故、处理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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