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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0日
    5.根据经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先兆,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塌方,脚手架晃动,配电箱漏电,龙门架、支撑架、脚手架等变形过大,吊装过程中出现异常响声等等;
    6.根据监理经验,施工现场出现不该发生的施工操作、或状况、或现象隐患;如发现脚手架拉结点被工人擅自拆除了一部分,支撑架支撑在软弱的地基上,塔吊未经安检投人使用,基坑边堆载超过规定的高度等。
    监理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内容和在正常的工作场所能够注重发现事故隐患,还要将这些过程记录下来,以证明监理机构确实在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为了形成一个制度,各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将此工作进行单独记录,而不与监理日记混在一起进行记录。
二、事故隐患治理原则与处理方法
    (一)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原则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人的隐患,既要治人也要治机具及生产环境。一件单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需综合(多角度)治理。例如某工地发生触电事故,一方面要进行人的安全用电操作教育,同时现场也要设置漏电开关,对配电箱、用电电路进行防护改造,还要严禁非专业电工乱接乱拉电线。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对人、机、环境系统进行安全治理,同时还需治理安全管理措施。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治理事故隐患时,需尽可能减少肇发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完全控制事故的发生,也要设法将事故等级减低。但是不论预防措施如何完善,都不能保证事故绝对不会发生,还必须对事故减灾做充分准备,研究应急技术操作规范。如应急时切断供料及切断能源的操作方法;应急时降压、降温、降速以及停止运行的方法;应及时排放毒物的方法;应及时疏散及抢救方法;应及时请求救援的方法等。还应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使该生产环境中每名干部及工人都真正掌握这些减灾技术。
   5.重点治理原则按对隐患的分析评价结果实行危险点分级治理,也可以用安全检查表打分对隐患危险程度分级。
    6.动态治理原则动态治理就是对生产过程进行动态随机安全化治理,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治理,既可以及时消除隐患,又可以避免小的隐患发展成大的隐患。
    (二)监理人员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方法
    根据《条例》规定,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有三种处理方法:
    1.发现一般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对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应标本兼治,治标要急,治本要彻底。监理人员应按照上述事故隐患的治理原则对所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治理的方法视隐患的特征而定,一般应包括消除危险源、隔离不利的环境因素、加强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和记录有关过程以引起今后的警戒和重视。
    2.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安全隐患情况紧急或情况严重,其特征是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此时有必要停工以隔离作业人员,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条例》要求,监理人员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停工指令。如果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指令应要求局部停工,如果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全局性的,停工指令应要求全面停工。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应该向行政部门报告。
    施工企业常年从事施工作业,当安全意识较差时可能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甚至对监理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以为然,这在目前的监理工作中较为常见。
    监理人员发出安全隐患治理要求以后,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则表明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较差或安全管理机制出现了问题,此时的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监理机构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当情况不紧急时可再次通过某种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签发停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直接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当情况紧急,施工单位又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事故的目的,事后再通过书面形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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