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已在建设部[建质(2003)213号]文件有详尽的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对这些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核签字程序。审核的重点同样是符合性与针对性,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整体安排,方案实施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准确到位,设备、设施的选择与质量要求是否满足过程安全。如做重要的修改与补充,需履行同样的审批签认程序。
(3)对实施措施与方案的监督的过程控制。
此为监理机构整个工作的重中之重,需从人员措施方面认真落实。一是从总体上监督施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的安排、搭设及对应的安全设施的监督,如对模板支撑体系、高架体的搭设检查其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局部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可行等。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方案与实际脱节,及时发现违章,排除隐患。二是对工艺复杂、危害性大需要组纵专家论证的特殊分项工程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督与实时检测。如对基坑支护施工,不仅应进行旁站,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还要在地质复杂的情况下,按要求进行定期监测。三是在过程控制中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部分)施工。如在结构施工中随工程形象进度变化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相关规范规定,避免与制止动态施工中的违规现象,使施工作业中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处于受控状态。
(4)隐患处置与事故处理。
这些工作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述,亦可结合建设部[建质(2003)213号]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列举进行识别与判断。一般来讲,对照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各有关分项中与保证项目严重不符合的,亦可认为是事故隐患。作为监理机构,一是审核施工单位在总的安全措施中对本工程危险因素的辨别及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准确有效。二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这些危险部位(因素)的控制情况,发现不符合(隐患)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局部整改、停工整改和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等职责。
关于事故报告与处理的职责、程序等要求,在相应法规、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总的来讲,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控制过程中,偏重于对“物的状态”即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控制。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动态的人的行为的控制、检查,则是一个施工单位应有的基本职责。
三、绩效检查与评价方法
任何管理除了内容、范围、程序外,还须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能实施,项目监理机构除了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切实可行与落实外,还应有自己的绩救检查与评价方法。
是在整个监理活动中,结合日常“三控”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方法,检查设备设施的质量与安全措施,且形成日常检查验收记录。这应是安全控制最主要的方法。二是检查。这种检查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单项的,如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不论何种方式,检查应是监理单位独立进行。有的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所有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后的横向评比,应该是一个好的方式。三是内部评价。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形成的情况进行汇总后实施评价。这种评价可以是分阶段的,如基础、主体、装饰与场内布局等,也可以按管理对象或单位工程分段。评价依据为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部分。对于现场被要求整改的内容都要作出重点评价并形成记录。
应该说: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管理人员应克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片面模糊的认识,在实践中认真学习“条例”,应把工程技术、施工质量与作业安全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在实践中抓落实。而主管部门则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规章、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在法制化前提下有效、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