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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与环境保证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8日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与环境检查与考核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通过各种安全会议、安全检查活动,将各种安全与环境体系运行要素充分运行,项目部将通过“安全工作联系单”、“检查纪要”、“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加快、规范安全与环境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以有力保障生产安全。
        4.5.3 文件与资料控制
        按照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要求,项目部对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予以控制,控制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登记、作废、换版、管理等方面。
        项目部内部产生的相关安全文件,必须经施工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发布。来自外部的文件和资料,应由项目安全专责审查其适用性后根据其适用范围进行分发。分发必须由项目资料员制定分发清单,各施工单位接收人员必须有签字记录。
        文件状态按照受控、非受控两类,由安全专责提出,资料员负责进行标识。
        受控的环境及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与资料主要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统一控制)、项目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 /施工方案、记录、环境和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受控文件统一编号,确保文件发放前已获批准,确保对环境及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关键作用的各施工单位,都可得到相应文件和资料的有效版本,确保及时从使用场所收回或标识作废文件和资料,防止误用。
        对出于法律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作废文件和资料,均应进行适当标识。
        项目各项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由项目安全专责编制,项目部施工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项目部全体员工都有责任检查并保证本岗位所使用的文件为有效的版本。
        文件资料的损坏、遗失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资料室备档说明,以保证文件版本的最新有效性。文件与资料的更改、二次分发、补发均必须有发放记录。
        安全文件资料发放记录表宜使用专门发放,宜与工程专业性资料发放分开,以便查找索引。
        4.5.4 记录控制
        项目部的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专项活动、安全教育、安全验收等各类安全活动,应保留相应的过程控制记录。
        负责人员按规定如实记录环境及健康安全活动的过程、结果,记录须清楚易读,标识明确,数据资料准确,便于识别,并可追溯相关活动及证明环境及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其与标准的符合性。记录的保存期限必须到本工程全部移交为止。
        4.6 实施控制
        4.6.1 总体控制
        项目部负责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活动过程的健康安全环境运行实施有效性检查、监督、监测,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并监督各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
        设备专责负责采购管理及设备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的符合性。
        项目部施工经理、机务、电气、热控、土建各专工和调试人员通过指导、监督等方式,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艺过程设计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安全有效性负责,并通过督促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保证实施者理解并接受负责。
        项目经理对资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施工经理、安全专责负责对工程项目采用的协作方的资质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要求。安全专责负责对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审查,及施工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文件要求。
        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人员、机械、作业等,按照岗位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
        各类重大潜在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根据各类应急预案与响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控制作业文件并按照执行。
        4.6.2 场前控制和准备
        各施工单位人员进场前,必须有体检合格记录,保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接受安全与环境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本项目管理规定,方可办证进场。
        机械设备及各类工具、材料进场必须保证安全质量性能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经过鉴定验收合格。劳保、防护用品、消防设施进场前还要求履行检验手续。
        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特点,结合项目部确定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报项目部、监理单位依次审批。
        进行文明施工和环保策划,包括场容、场貌、六牌二图、现场标识、环境保护、健康等方面的保证措施计划。
        4.6.3 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各施工单位应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项目部负责监督监控。
        4.6.4 持证上岗控制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各施工队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持有“安全上岗证”的安全员,负责作业安全有关工作,特种作业人员都须按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件,一般作业人员也应经过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均需经过入场安全教育,方可上岗操作。
        4.6.5 过程控制
        现场过程控制严格根据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
        4.6.6 应急预案与响应
        为了保证在各类突发异常情况或自然灾害袭击下,做出应急处理和反应,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项目部建立并保持应对各类安全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计划和程序。
        项目部成立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应急指挥中心,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参加应急组织。应急系统指挥人员的电话公开,24小时开通,各施工单位有义务参与应急行动,提供相关资源。
        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后,必须对应急组成员和相关员工进行培训,适当条件下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预案的演习,验证其效果的有效性,总结改进和完善预案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4.7 检查与纠正措施
        项目部建立并保持安全与环境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项目活动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进行绩效检查、测量和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价。
        依据确认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标准、管理体系文件,通过组织各种安全检查(月度安全检查、每周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的方式,测量和检测各工程项目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与安全目标中的安全隐患指数进行比较分析,衡量实际绩效,并制订纠正措施和效果验证。
        各施工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活动定期进行安全自检,安全员负责监督、督促措施的落实。
        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健康安全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项目部定期对测量和监测结果,对各施工单位进行评价,根据对安全检查信息的数据和不符合项、事故、事件及其它不良安全健康绩效的数据分析处理,与衡量各单位安全管理的实际绩效,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4.8 事故、事件
        对于本项目部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事件,按照《事故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9 安全保证管理措施
        4.9.1 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1)针对施工特点,进行危险辨识、危险评价,对风险值较大的重要危害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重点预防和控制。涉及到分项工程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列出清单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安全施工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2)严格执行技术安全交底程序,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
        3)重大施工项目、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
        4)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措施。
        4.9.2安全设施
        1)各施工单位应采用的安全设施应全部执行,实施安全设施的标准化,使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2)拆除安全设施(特别是综合楼临边护栏)应经过华电工程项目部书面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并报告批准人。
        4.9.3安全教育
        1)进场人员必须首先经过三级安全培训,体检、审查合格,方可进场。
        2)建立安全安全教育卡片,汇总登记,造册管理。
        4.9.4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是指凡在跌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跌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挂低用。
        3)高空作业时,严禁向下或向上抛接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9.5脚手架
        1)脚手架应由专人管理,专业架子工搭设。
        2)脚手架搭设应经过验收、挂牌方可使用。没有搭设完毕或暂时停工的脚手架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禁止攀登的安全警示牌。
        3)所有投入使用的脚手架、板、扣件等使用前均需进行检验。
        4.9.6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应注明最大起重量,悬挂操作规程、安全准用证、操作人员名单、主要性能等。
        2)起重作业持证上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起重指挥信号、手势和旗语,使用对讲机指挥的机械其对讲机应使用指定的频道和频率。
        4.9.7施工用电
        1)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经审批后实施。
        2)拆装用电设施均由用电单位专职电工进行。
        3)盘柜内插座电压等级、开关负荷名称标示清楚,电源一、二次盘柜需上锁。
        4)现场严禁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混用。
        4.9.8危险性作业
        1)进入坑井、地下、金属容器、潮湿地点作业,应使用不大于12伏的行灯照明,并做好防止缺氧窒息措施。
        2)拆除作业、近电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射线探伤等危险性作业场所应有醒目的警戒、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且夜间应使用红灯示警。
        3)坑井、孔洞、陡坎、土方开挖区、高压带电区、重点防火区应设围栏或盖板,并有明显标志,易燃易爆品应单独存放。
        4)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严格落实动火措施。
        4.9.9焊接作业
        1)气割点火作业严禁在罐体内进行。
        2)气焊皮管不得阻碍通道,宜按固定设施方式布置,做到整齐美观。
        4.9.10 防腐作业
        1)防腐作业必须制订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
        2)吸收塔外部必须布设警戒标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3)严禁携带火种进出吸收塔。
        4)在吸收塔周围10米范围动火,必须办理动火票。
        5)吸收塔布设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维护良好。
        4.9.11施工临建、施工辅助设施
        1)现场施工临建建造完毕后,必须经过建造单位、使用单位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书面记录。
        2)现场临时用电、力能管道等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进行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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