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人入坑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矿山井下作业的不得录用于井下作业。凡患癫痫,精神分裂症;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病;明显影响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严重风湿病;色盲或医疗鉴定不适于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的人员不许进坑。
2.新入坑作业人员及学习,代培人员,脱离井下半年以上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在有关人员带领下才能进坑;变换工种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新设备,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参观人员应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及在专人带领下进坑。
3.入坑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水鞋、安全帽、口罩,按工种要求携带照明灯具。
4.严禁酒后进坑,坑内禁止打闹、烧火、睡觉、扒乘矿车;不准在井口、井脚及有浮石下落等不安全的地方停留和休息。
5.乘罐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离井口5米外侯罐;
②听从信号工和井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③不准抢罐或挤罐。首先进出罐者必须抬起安全门并锁定,其余人员方准进、出罐笼;
④罐内不准打闹、点灯、吸烟;随身携带的工具应拿稳;身体及所带物品不准伸出罐外;
⑤人员进罐后,最后一个进罐者应关好安全门并锁定。
6.在坑内行走时,必须注意来往车辆,发现来车时,应先在安全地点避让,不准抢道或强行通过;斜井运输时严禁横跨铁道或在非人行道行走。
7.禁止单人在危险工作面、井下偏僻地点或从事危险作业;需进入废旧坑道,采空区作业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确认无问题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进入。
8.在坑内携带工具行走、搬运金属物料时,要防止与滑触线,动力线,照明线接触。
9.坑内一切电气设备、启动开关、通讯信号,非本职工作人员不准乱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撤除安全、通讯、通风、环保设施。
10.发现人身、设备事故,应积极抢救,迅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