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经费难以保障
在房地产业中,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而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只需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简单培训后考试合格,即授予房屋安全鉴定员证。致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加之因经费缺乏,无法购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导致凭经验鉴定的情况较多,作业执业水准不高,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
2005年以来一直采用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字[2005]73号文核准的收费标准,该标准收费太低,各区鉴定站的鉴定收费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计算、鉴定、核发鉴定报告等工作的人员工资、管理、办公等费用的开支,鉴定机构的生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属房管局的财政补贴,根本谈不上发展。
根据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及武汉市房管局武房发〔2013〕8号文件精神,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自2013年元月1日起不再征收。这使得本就入不敷出的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更加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3、制度有待完善
房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房屋安全鉴定,目前武汉市基本没有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各区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工作的一般为各区房屋安全鉴定站,是隶属于各区和市房管局的二级事业单位。而作为鉴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的各区房管局在实际工作中就扮演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的需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是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行业管理,而不应该直接进行鉴定作业。房屋安全鉴定应该由产权人(使用人)、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多方操作进行。现阶段,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组织未建立,分工未明确, 管理职责未理顺。
社会上现有部分改制的建筑工程行业的设计科研院所和质量检测单位,虽然拥有很强的技术实力,却并不具备房屋安全鉴定的资质,这是对优秀技术资源的一种浪费。且目前建筑行业的科研院所已基本完成企业化的改制,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本就很低,加之现在完全取消收费,使得大量具备技术实力的科研院所既没有进行鉴定的责任,也没有开展鉴定业务的动力。体制内外人员的无法流动使处于体制内的各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因循守旧、止步不前,造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多年徘徊不前,没有什么突破性的进步。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自从1989年建设部发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又相继颁发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关于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法规文件。基本建立起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开始酝酿,2011年由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2012年在征求市内各区房管局意见,经各方专家多次讨论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使之更贴合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能够更好地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服务。现该条例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核提交市人大审议通过,对这部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基层管理人员我们充满了期待。
2、在我国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的危旧房屋有着量大面广整治难度大的特点,尤其是在武汉这样历史悠久的特大中心城市,又曾经是国家的工业基地,旧的工矿企业和老旧社区遗留的大量危房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并统一收费标准。同时,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等。建议从业人员参加由国家人社部和住建部举办的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推行国家房屋 安全鉴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3、构建新型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民众三方主体的作用,建立起“政府监管、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的新型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在新型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中,政府监管处于主导地位,承担着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游戏规则”,并监督执行的责任;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不仅调节业主(使用人)的房屋安全投入水平,而且为房屋安全鉴定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提供土壤,社会(民众)监督是防范“政府失控和市场失灵”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新型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下,政府、市场和民众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