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相 关 规 范 文 件 要 求 | 常 见 问 题 |
建
设
单
位 | 1 | 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部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不足。
2.部分建设单位有压缩工期的行为
|
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是否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3 | 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4 | 是否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 1 |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
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监
理
单
位 | 1 | 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部分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存在不严格的现象,且对现场的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
2.部分监理单位总监在现场的时间不多甚至不在岗,监理的力度不够。 |
2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3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4 | 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施
工
单
位 | 1 |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部分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人员不在现场或人员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
2.部分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虽配备但未及时督促工人使用
3.个别施工单位存在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4. 少数施工单位存在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
5.少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做到封闭围挡。
6. 个别施工单位对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外电防护、基坑、边坡、安全通道安全防护措施不严密。
7.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虽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但现场未按要求实施的现象时有发生 |
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
3 | 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4 | 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5 | 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6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7 | 是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 | 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是否实行封闭围挡。 |
10 | 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11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12 | 是否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13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不投入使用。 |
14 | 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5 | 是否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6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 1 | 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 |
2 | 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3 | 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4 | 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机械设备和配件的提供单位 | 1 | 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极个别的单位未配备齐全 |
机械设备、机具和配件的出租单位 | 1 | 是否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极个别的单位存在未经检测就使用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