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二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5.三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6.四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站(班)长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以上事故,加油站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按《事故快报》(见附件一)的要求报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涉及到人员伤亡及重大事故应立即按事故性质,相应报告企业所在地的消防、劳动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由省(区、市)公司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对事故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20天内向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汇报。
(5)凡发生一级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5天内,按事故报告要求写出正式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省(区、市)公司每半年应将辖区内所属加油站事故情况,按报表格式报集团公司销售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