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作业的安全要求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内应尽量避免电焊、氧割明火作业,最好是将需要动火检修的设备拆卸到安全地点动火修理。无法拆卸而又必须进行电焊、氧割的设备、凡装过或使用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容器、反应釜、管道等,须事先采取水冲洗,蒸汽吹扫,或用惰性气体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有科学根据不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企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动火手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动火或维修。
3.1.6 严禁烟火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厂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带入一切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车间。开启盛装易爆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1.7 生产车间不准作仓库使用
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内不准作仓库存放生产原料和成品。车间内的成品要随时运出入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一般要做到当天生产使用需要多少,由领料员到仓库领多少,余料要在每天下班前归还仓库,车间内不应有余料过夜。
3.1.8 灌装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时容器应留有空间
在生产和使用易燃液体时,容器内灌装应留有5%的空间。充装可燃液化气体时,其容器应留有15%的空间。在灌、充装液体、气体前,对容器要认真检查,有锈蚀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不准灌、充装液体、气体。
3.1.9 容器、包装及包装材料应适应化学危险品的性能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容器、包装以及包装材料应当适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性能。产品包装要牢固,能承受挤压并符合安全要求。用过的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
3.2 运输的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是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借助动力在空间上的转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在地区上往往是不一致的,有的是集中生产,分散使用,有的则是分散生产,集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只有通过运输过程完成这种地区间的转移之后,才能满足社会生产使用的需要。
3.2.1 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运输爆炸物品、一级可燃气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氧化剂时,应由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证、司机证的人员押运和驾驶车、船。
(2)在运输公安、消防部门管理规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须在消防监督机关领取《易燃易爆化学品准运证》后,才能运输。
(3)运输工具上应有(危险标志)。国家安全危险标准规定:红色表示“危险”,黄色表示“警告”。因此,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时,其运输工具上应插红黄双色小旗,夜间运输时,还应安没有红灯,以示“警告危险”。
(4)运输较大量危险化学品,应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以柴油做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运输爆炸物品。
(5)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船上相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2.2 汽车运输安全管理
(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高速行驶,不准抢行超车、会车。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100—150m。
(2)车辆经过城镇时,不应在闹市区中间穿行,应尽量走城镇边缘及车、人流量少的道路。
(3)夏季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尽量在早晚时间运输。
(4)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搭乘其他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5)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在城镇中心、机关、学校、桥梁、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和有明火的地方停靠。在路途中临时停靠就餐或休息时,应停放在安全阴凉的地方。并有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