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4自燃物品 单独储存,与酸类、氧化剂等隔离,远离火源及热源,防止撞击、翻滚、倾倒、包装损坏。如黄磷应浸没于水中,三异丁基铝应防止受潮。
2.1.2.5遇水燃烧的物品 包装严密、仓位干燥、严防雨雪、远离散发酸雾的物品,不与其它类别的危险品混储混运。如金属钠岩浸没在矿物油中保存。
2.1.2.6易燃液体 单独储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氧化性酸类,防止静电危害,邻近的电气设备要整体防爆。
2.1.2.7易燃固体 包装完好,轻装轻卸,防止火花、烘烤和部分品种受潮霉变。
2.1.2.8毒害品 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2.1.2.9腐蚀物品 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混运。
2.1.2.10放射性物品 包装严密,内衬防震材料,外包屏蔽材料制成的容器,严防放射线渗漏污染。仓库须有吸收射线的屏蔽层,并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建造。
2.2库房的安全设施
2.2.1用于化工产品储存库的库房,按其危险程度、类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61]国经字第21号),以及其它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储存。库房有防直接雷和感应雷的装置。
2.2.2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合理确定换气次数,易挥发的、有毒的物品库,要强化通风,保证其成份在空气中的含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2.3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库,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地面采用不产生火花、容易冲洗且不渗漏的不燃材料砌筑。
2.2.4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设置适宜的灭火设备。对灭火剂、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不同化工产品,不能共用混储。
2.2.5对雨、雪、风、砂、鸟、虫、蛇、鼠、阳光直射、外来火星等为患因素,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应做到不潮不暗。
2.2.6重要的、大型的化工产品仓库,应醒置自动监测、自动报警和事故照明设备。
2.2.7除防冻化工产品外,一般不采暖,贵重化工品要求恒温储藏时,可设空调设备。
2.2.8要求隔离存放时,隔离层建造坚固,不渗不透。
2.2.9对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仓库,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吸收射线的屏蔽层和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地带。库房还应设危险性标志,有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的设施。
2.2.10库房内的货架或垛座应坚固,不晃动碰撞。架与架、垛与垛之间,应有2-3米的通道,架或垛距墙及柱不小于0.7米,货架底层或垛座高离地0.3米,以便搬运、疏散、通风、防潮和检查。
2.3包装、搬运及储存
2.3.1包装
2.3.1.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盛装钢瓶,应定期进行检定,有合格证明。开关、安全帽应旋紧不漏气,并有防震圈或保护套。
2.3.1.2易燃易爆的、有毒的、不能接触空气的液体产品,视其蒸汽压、腐蚀性质等情况选用适宜的容器,不论是金属、塑料、陶瓷、玻璃或其它材料制成,都要坚固、完好,封盖严密,外包装能防震、防撞、防倾、防压、防水、防辐射热等影响,并有醒目的危险和防倾标志。
2.3.1.3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必须采用4层,即
2.3.1.3.1内容器:防渗漏、防化学变化。
2.3.1.3.2内衬层:防震动。
2.3.1.3.3外容器:用吸收α、β、γ射线和中子流材料制造,可依放射性质选择。
2.3.1.3.4外包层:保护性包装,以便运输,避免挤压破损。
2.3.1.4易燃固体应按照物品物理、化学性质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包装:有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有遇水或受潮而分解、变质的;有对火源、热源、摩擦、撞击等非常敏感的;有毒或能散发有毒分子的等等。可用金属容器、木箱、织物袋、纸箱纸包、塑料容器等,要求紧密无松动,能连续5次从1.5米高处跌落在水泥地面上不燃烧、爆炸、不外露不散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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