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搬运和储存
2.3.2.1装卸和搬运化工危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
2.3.2.2搬运金属包装的易燃易爆液体化工产品时,要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和叉车或其它吊装运输工具。
2.3.2.3沸点很低的二硫化碳、乙醚、液化石油气、石油醚、丙酮、甲胺溶液等,宜在夜间和早晨搬运。某些不能遇水和受潮的物品雨天不宜搬运。
2.3.2.4不能倾斜的物品,搬运时要固定。
2.3.2.5易燃易爆物品的搬运设备车辆要接地。
2.3.2.6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使储存处保持阴凉、干燥、无火源、热源,通风良好,阳光不直射,不受水害,并能防止动物进入,分隔可靠,堆放稳固。
2.3.2.7严格分开互相抵触的物品,如高锰酸钾与甘油、松节油、洒精及丙酮;氰化钠与盐酸或硝酸盐:过氯酸与乙醇;铝粉与过硫酸铵;氯酸盐与硝酸铵、硫化锑或硫磺;铬酸酐与乙醇、硫酸或硫磺;硝酸与醋酐;硝酸铵与锌粉;硫氰化钡与硝酸钠;硝酸与噻吩或碘化氢;过氧化物与镁、锌或铝粉;氯酚盐、过氯酸盐与硫酸;黄磷、赤磷与硝酸、硝酸盐或氯酸盐;氧化汞与硫磺;镁与磷酸盐;氧与有机物或油类;发烟硝酸与硫化氮;丙酮与双氧水;苯与过氯酸;氢气与氯气或氟气;氨与氯气或氯化氢、磺化氢;氯与乙炔或乙烯等等。
2.3.2.8灭火剂、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工危险品也不能同库储存。如金属钠和硝化棉,丙酮和电石,赤磷和电石,乙醇和苯、硫磺和H发泡剂等。
2.4露天储存
2.4.1固定的露天堆场,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
2.4.2遇水受潮、曝晒和尘土污染后可能引起爆炸、燃烧、分解、变质的物品,不准长期露天存放。
2.4.3露天堆场应设垛座平台,其离地高度不低于30厘米。
2.4.4堆垛之间应有不少于3米的通道。
2.4.5堆场四周设有排水明沟或暗沟,有防护围栏。
2.4.6临时堆放的物品,为防晒、防雨、防止虫鸟危害,应用雨布盖好并固定。
2.4.7垛台的设置亦应考虑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而不能混存混放的规则。
2.4.8露天堆场应根据物品物理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因素,设置半固定的灭火设施和设备。
2.5安全保管规则
2.5.1化工产品出入库要认真核对验收,严禁错收、错放、错发。
2.5.2制定各种化工产品的分类、保管制度、严禁混储混运。
2.5.3包装不符合要求的物品,禁止入库,出库后要打扫干净,不允许漏撒不收。
2.5.4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进行测温、化验和观察。
2.5.5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场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从事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对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要严格管理。
2.5.6定期检查报警及灭火、抢救设备的可靠性。及时更换灭火剂。
2.5.7个别库房和堆场如允许车辆进入或靠近装卸时,必须戴好防火罩、帽。
2.5.8易燃易爆物品的称量器具要作好静电接地。
2.5.9库房设专人管理,经常开启门窗通风换气,并防止雨、雪、尘土和各种动物进入。室温过高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2.5.10危险货物的标志要醒目,采用统一的标志图徽。装运时执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储存保管时,应执行《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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