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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7日

        【释义】消防设施是工业炸药生产线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直接关系到生产过程中能否有效控制与消除火灾事故。目前,由于认识、管理和技术等原因,生产线消防设施还存在设计不合理、设施不可靠、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较大程度上降低了消防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对此,提升消防设施的保障能力必须做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并优化消防设施布局,提高消防的针对性;二是提高消防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粉状炸药生产线是设置消防设施的重点,为保障消防设施动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工房内应设置感温、感光等自动探测设施,自动和手动消防控制系统,并应在土堤外增设消防设施手动控制装置,以保证人员在遵循现场应急处置策略并安全疏散后仍可实施补救。
        对粉状炸药的混药、凉药和螺旋输送等设备,指导意见要求在设备内设置内喷淋或水幕管等自动消防设施,并达到感应灵敏,水压、水量符合要求,以减少和消除事故的扩大与蔓延。设备内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应与工房内的消防雨淋设施联通或联动。
        四、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炸药的安全性能
        【原文】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淘汰采用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气流混合技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技术等相关工艺技术。
        【释义】进一步提高工业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主要包括提高工艺技术流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生产设备和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炸药配方的理化稳定性。本条结合民爆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和相关要求,强调并明确了淘汰的工艺技术。
        一是明确淘汰采用轮碾方式制药工艺,包括淘汰用轮碾混制的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酸铵炸药的制药工艺;也包括淘汰用轮碾机处理乳化基质用于生产粉状乳化炸药和将其加入到其它粉状炸药的生产工艺。
        二是明确淘汰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乳化器出药温度是影响炸药感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出药温度越高感度越高,根据国内外经验和安全性研究结论,设定了130℃的界限要求。
        三是明确淘汰气流混合技术。该技术在粉状炸药的混药生产中易产生静电积累而造成事故。
        四是明确淘汰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技术,强调了工业炸药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节能减排要求。
        【原文】要严格控制改性铵油炸药生产过程中硝酸铵粉碎机转速、温度、改性剂加入量等工艺参数,并应采用自动计量、连续添加的方式加入改性剂。
        【释义】硝酸铵粉碎后,其燃烧爆炸危险性会增加,因此,在改性铵油炸药生产中,硝酸铵粉碎环节是安全控制要求较高的环节,必须控制粉碎机转速、温度以降低粉状硝酸铵燃烧爆炸的危险。在生产过程中,改性剂与硝酸铵一起加入、粉碎、干燥而达到对硝酸铵的改性目的。加入改性剂后,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会进一步下降,因此,必须对硝酸铵粉碎时受力强度(包括一级、二级粉碎机的转速)、干燥温度、改性剂的加入量等严格控制。对改性剂而言,既要控制总量(有机物加入量不应超过0.2%),也要控制其均匀分布,应采用自动计量、连续添加的方式,并随着硝酸铵流量均匀添加,以防止局部改性剂过多导致安全性下降。
        【原文】要严格工业炸药配方和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工业炸药产品定型备案中必须明示包括配方、添加剂组分及其比例等内容,并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安全验证结论。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工业炸药产品的配方及其组分,如确需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鉴定,并经一年以上工业化安全验证后报批实施。
        【释义】炸药配方定型后,应随同生产线建设验收、技术改造和产品调整审批上报备案,内容应包括配方、添加剂组分及其比例等,并提供准确的实验与检测数据和安全验证结论,同时,还应有进一步完善相容性、安定性等安全对策及相关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定型时的配方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严禁擅自添加增强炸药爆轰性能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等敏感性物质。对企业在生产实际中确需调整炸药配方的,应按照新产品定型的相关规定履行技术鉴定、生产定型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鉴定后需经一年以上工业化安全验证后方可报批在生产线上实施。
        五、关于加强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
        【原文】要完善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条件,现场混装车应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安全监控装置,实现与地面站等总控系统及时传输和作业点产量及产品流向的动态监控。要健全现场混装地面站中乳化器、输送泵等关键设备的超压、超温、断流等安全保护措施和视频监视装置。
        【释义】完善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条件,主要是完善混装作业系统(地面站、混装车、运输及现场作业环节)运行安全状态监控、现场作业环境监视和远程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等安全管理条件。要完善清洗、维护保养、检修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对于运行安全状态监控,应能实现对其实际产量、主要工艺参数的监控,其中明确要求健全现场混装地面站中乳化器、输送泵等关键设备的超压、超温、断流等安全保护措施和视频监视装置;对于现场作业环境监视,主要是对作业地点环境及作业方式等外在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视,其中明确要求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安全监控装置,实现与地面站等总控系统及时传输和作业点产量及产品流向的动态监控;对于远程安全生产信息交流,主要是能够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参数与远程指挥管理平台进行交流互动。
        现场混装生产系统的生产数据和作业地理位置信息要实现自动采集,并能定时发送至行业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自动采集的数据和作业视频图像等应能储存3个月以上。
        【原文】严禁现场混装车在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的危险工房内装车作业;严禁利用混装地面站生产包装型工业炸药;严禁现场混装车在地面站内混制炸药; 严禁向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销售现场混装生产系统,严禁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购买及应用现场混装生产系统。
        【释义】现场混装乳胶基质与包装型工业炸药乳化基质的生产过程虽基本相同,但配方和感度存在差异,因此,现场混装乳胶基质与包装型工业炸药乳化基质不能同线同时生产。对同线设计建设的,只能设计安装一套乳化装置,且在交替生产时必须将生产系统清理干净。
        为杜绝混装炸药与成品炸药同线同时生产,生产工房内不应设置乳胶基质储存罐,装药车只能停靠在危险工房外进行装车。
        包装炸药必须在1.1、1.1*级工房内进行生产,所以严禁利用混装地面站生产包装型炸药,更不能利用其他设备在地面站内混合炸药。
        此外,由于现场混装生产系统是工业炸药生产的一个系统,因此,按照现行管理要求,严禁未获得民爆生产许可的单位购买及应用现场混装生产系统。
        【原文】现场混装车车载乳化基质应符合联合国相关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照爆炸物品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进行罐装运输。
        【释义】现场混装乳胶基质因配方与工艺的不同,其物理化学性质不同,危险特性也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危险特性的基质应符合相应的运输管理要求,以保障基质在公共道路上运输安全。
        本条所提“应符合联合国相关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是指: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8系列试验对车载乳胶基质进行判定,按判定结果进行运输管理。能通过8(a)、8(b)、8(c)试验的基质运输可按氧化性物质(5.1级氧化剂)进行管理。不能通过8(a)、8(b)、8(c)试验的基质运输严格按照爆炸物品进行管理。通过8(a)、8(b)、8(c)试验,但未通过8(d)试验的基质,不能进行罐装运输。
        【原文】要加强对特殊作业场所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理,对采用井下现场混装车、小型泵送设备及井下装药车的场所,应根据场所的实际环境和特殊条件,制定专项安全保障措施,并向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释义】特殊作业场所是指地下矿山、高温、高硫露天矿山或可能与炸药发生反应引起自燃自爆或早爆危险的作业场所。地下矿山道路坡度大、巷道和作业场所狭窄、潮湿,有的可能有可燃气体或可燃粉尘,混装车的作业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制定专项安全保护措施。以上混装车生产系统除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验收外,其专项安全措施还应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中提到的井下现场混装车、小型泵送设备及井下装药车为列入《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的设备。
        六、关于强化对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监管
        【原文】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管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升级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职责、强化工业炸药生产线升级改造全过程监管。对现有现场混装车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配置并达到相关安全要求;
        【释义】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管理,并结合本地区生产线实际状况,对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化升级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任务、落实职责,有效推进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同时,要加强全过程监管,保持升级改造工程顺利开展。
        对现场混装车,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以下要求:
            1、健全完善现场混装车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实现生产数据准确实时采集、贮存并按要求上传;能够采集生产视频信息并贮存,可供随时调阅;具有行驶、作业位置卫星定位功能,能够实时反映混装车所在地理位置信息。
            2、建立健全混装车产量、流向动态监控系统。能够满足地面站原材料或半成品生产数据与混装车生产数据信息同步采集与储存,通过数据匹配和卫星定位实现作业点产量及产品流向的动态监控。
        3、现场混装地面站实现安全连锁功能;乳化器、基质输送泵设置超温、超压、断料安全保护和视频监视装置。
        4、要建立健全地面站与混装车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作业后混装车数据及时上载至地面站总控系统。
        5、现场混装车运输乳胶基质进行爆破作业时,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应符合基质爆炸品判定结果,即基质按第八系列试验判定情况。
        【原文】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于2013年底前完成相应改造,使关键设备的安全保障条件要达到相关要求。
        【释义】2013年12月31日前,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关键设备要达到:
            1、设备具有完备故障自诊断报警功能。设备通过故障自诊断系统能够即时自动检测出运行中的异常情况、自动报警,进行处置。
            2、实现设备联动、连锁控制。即任一工序设备因故障、异常运行状态改变时,其他各工序及整个生产线自动匹配运行状态、直至全线连锁停机。
            3、健全和完善设备防护条件。按照危险特性加设可靠的隔爆、泄爆装置。输送设备设置有效的防传(殉)爆技术措施。
        【原文】2015年底前,所有工业炸药生产线达到本指导意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释义】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工业炸药生产线应达到以下要求:
            1、炸药生产线全线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达到70%以上,信息化技术应用程度进一步提高。
            2、全线所有工序间实现智能传输,除配料工序外均应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行。生产线各工序能实现产能匹配自动调节。能够实现全线各环节的故障自动诊断及自动处置。
            3、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线具有全流程监控功能,包括视频监视、工艺参数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控,全线监控信息联通,能够进行自动化的联动操作。
            4、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改善并加强。消防系统按要求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满足指导意见中生产线成品转运装车位设置要求。在线人数、在线药量、淘汰工艺技术等达到本指导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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