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或有不少于3年担任地下矿山经理的经历;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持有矿山经理的资格证书,有不少于3年担任地下矿山经理的经历;高级电气工程监察员或电气工程监察员,必须持有矿山电气工程师的资格证书,有不少于2年担任地下矿山电气工程师的经历,或者有作为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成员所必须的电气工程学位或文凭,并有得到监察长认可的担任矿山电气工程师的经历(不少于1年);高级机械工程监察员或机械工程监察员,必须持有矿山机械工程师的资格证书,有不少于2年担任地下矿山机械工程师的经历,或者有作为澳大利亚工程师协会成员所必须的电气工程学位或文凭,并有得到监察长认可的担任地下矿山机械工程师的经历(不少于1年)。
前苏联制定的《前苏联工业安全和矿山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监察局的职能,其职能如下:该机构对下列部门和项目的生产安全状况实行国家监督:煤炭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石油及天然气开采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及国防工业(设备);提升设备、锅炉装置及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全运行;石油和天然气管线的设计、铺设和运行情况;用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情况;爆破器材的使用等。此外,还负责各种许可证的颁发,确保矿产资料的合理、综合利用等。
印度劳工部矿山安全管理总局也是印度矿山安全监察的最高权力机关,总部设在丹巴德。《矿山法》规定,劳工部矿山安全管理总局赋予以下职能:①对全国矿山强制性实施《矿山法》和安全法规;②对安全管理不善的矿山控制招工指标;③对安全状况不好的矿井,如为防止火灾、水灾的发生,有权停止矿井生产;④矿山必须向矿山安全管理总局报告事故死亡和重伤情况;⑤矿山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时,总局局长或其委托代表必须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必要时,有权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
技术规程、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
美国、前苏联、印度、澳大利亚等主要产煤国家都把技术规程、标准写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
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由美国国会审议通过,是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配套的全套法规标准,并每年进行修订出版。该法规包括:官方标志;采矿用品的测试、评价与审批;档案与其他管理要求;教育与培训;矿山事故、工伤、职业病、雇工和生产;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安全与健康;煤矿的安全与健康;对违反1977年联邦矿山与健康法的民事惩罚;违法分类,以及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的强制性卫生标准;煤矿粉尘采样器;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强制性安全标准等内容。
前苏联《煤矿和油页岩矿安全规程》(1986年)主要内容包括:采掘工作;巷道出口设置;井巷掘进和支护;回采工作;水采矿井和水采区的补充要求;开采有煤、岩石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及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层时的补充要求;井巷的维护和修理;井巷报废;防止人员和物料坠入井巷;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制度;对有瓦斯危险矿井的补充要求;防尘;井下空气状况的检测;通风管理;矿井运输和提升;电气设备;防火与灭火;生产巷道被淹的预防;工业卫生;对违反安全规程人员的处罚等。
印度《煤矿规程》(1957年),由中央政府制定,主要内容有:报表、通告和记录;各类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监察员和矿山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有法定资格的人员及管理人员职责;平面图和剖面图;矿井出入口;人员与材料运输——竖井提升;人员与材料运输——运输巷道;采矿作业面;预防火灾、粉尘、瓦斯、水灾危害的措施;通风;照明和火焰安全灯;爆破器材和爆破;机械、装备和设备等。
加拿大《安大略省矿山和矿山企业规程》(1993年),法规的主要内容有:雇工年龄、工时、培训、呼吸器、矿山救护;防火;作业场所通道;作业人员的防护、材料搬运、井下作业、地面作业;运输;爆破器材;电气;机械;铁路;矿井提升装置;作业环境(通风、照明、粉尘控制、急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