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煤矿用阻燃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其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 体屏蔽层,纵然受到事故性撞、砸、挤、压时,只准超前断电,绝不允许相间和相地短路。
(6)用于监测监控煤矿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仪表和 装备,统称为煤矿安全仪器。它们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除其自身必须具有抗御 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外,还不能因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引发事故,所以又称为煤矿专用安 全仪器。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地面计算机系统和传输信道电缆及传感器、分站等组成,它不 仅要求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适应特殊作业环境的防磁、抗干扰的能力,保证其传输速率、 误码率、传输损耗、巡检周期、系统软件及其监视功能、逻辑关系约定、人机对话功能等, 均能在特殊环境下正常工作。
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器仪表 、防护设备、救灾抢险设备等用品,必须安全可靠。
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 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煤矿矿 用产品 在技术上满足煤矿安全标准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由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生产,煤矿矿用 产品在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上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
2 对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各采煤国家较普遍的做法
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对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备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 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对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在美国,劳工部管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MSHA)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监察工作 ,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Federal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7 )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在《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和《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有关矿用产品的 检测、评价与审批占大量篇幅。在共5章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中,有2章是矿 用产品管理条款;在《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矿用产品的检测 、评价与审批。对矿用产品的管理是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
美国是煤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较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规规定,煤矿及含瓦斯的非煤 矿山所用矿用产品,必须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进行测试、评价与审批,并颁发统一的
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安全标志方可 使用。这种联邦法规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便获得了UL 认证,仍需取得矿山安全与健康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对矿用产品的测试、评 价与审批由美国MSAH下设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和认证中心(Approval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承担。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的管理由 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后颁发标志下井使用。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等煤矿用产 品,由能源矿产部(EM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此外,印度、澳大利亚、波兰、南非等国 家,对煤矿用产品也采取强制性管理手段。
3 我国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立,保证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国家煤 矿安 全监察局作为煤矿安全的监察执法机构,对煤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监察, 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可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煤矿安全生产涉及人员、设备、环境 三要素,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就是从矿用产品的源头上解决煤矿矿用产品的本质 安全问题,从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产品安 全性能、使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彻底改变我国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状况,我国自1990年起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 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原能源部、原煤炭部、原国家经贸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