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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4日

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

  (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

  (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

  (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

  (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

  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

  《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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