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视时监察。视时监察是对某些时间、某些季节加强的监察工作。
(2)重点监察。重点监察是对监察的不同场所和人员有所侧重,关键问题是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地确定监察重点。
(3)一般监察。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4)特殊监察。特殊监察是指对特殊情况、特定的煤矿企业以及特殊的内容所进行的监察工作。
2.重点监察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井下避险路线等。
(9)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
(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12)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13)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15)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16)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17)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8)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