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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0日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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