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严格执行GB50089—98、JT3145、GB438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交通安全规定。
2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为了避免交叉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运输的规定:
3运输道路要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符合GB50089—98的要求;按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4所采用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不得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要执行下列规定:
3.4.1运输车辆禁止带病出车。车辆必须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行驶;
3.4.2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要有防静电、防杂散电流、防盗、防雷、消防等设施;
3.4.3车身外应有符合GB190要求的爆炸品标志;
3.4.4若采用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3.4.5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3.4.6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3.4.7车厢内不得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3.4.8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用防滑安全措施;
3.4.9雷管允许装在符合GB2702规定的保险箱内用非指定车辆运输;
3.5人力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生产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车运输炸药粉时,必须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扫药渣;装药时还应超过车梆高度,药粉不应撒落地面。
3.6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生产区和库区内的车速不得超过15km/h,前后车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m,不准超车、追车;在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还应采取相应的减速措施。
3.7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持证上岗。
3.8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从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钉子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9对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从业人员,矿每年进行一次、车间每季度进行一次、班组每月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3.10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要配备押运人员,并携带爆炸物品出入库区运输证、火工品运送交接清单和物质出库单。押运员要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到物品时要与库管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用户交接时应与用户接收人员办理好有关手续。
3.11运输民用爆器材的车辆不准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的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 3.11进入A、B、D级建筑物内的机动车辆,应经安全防护处理,且经矿派出所、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组的负责人批准。
3.12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启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得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3.13运输民爆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必须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3.14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准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时,或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