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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的安全技术规程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7日

1.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工作面的探放水工作,防止含水层或与工作面相邻老空积水在煤层开采过程中突然涌水,发生水害事故。
2.探放水打钻钻进时,如发现煤矿安全规程291条中的预兆时,必须停止钻进,严格按照291条的规定执行。
3.定期观察地表塌陷区塌陷情况,对容易积水的地方必须填平填实或采取排水措施,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4.地表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防止地表水沿裂缝流入井下。填塞裂缝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5.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不得开采已留设的防水煤柱。
6.地测部门必须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疏排水和防水工作。
7.开采过程中遇到煤矿安全规程266条规定的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8.工作面必须在风、机两巷建立疏排水系统,及时将工作面涌水、积水排出。
9.排水系统使用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疏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10.施工单位必须在机巷迎头准备一台37千瓦的备用水泵,当工作面涌水超过正常涌水时能将涌水排出工作面。备用水泵必须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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