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
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