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班组长由班组内部推选产生,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矿部对班组长组织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奖惩。班组内工人必须服从班组长安排。班组长应虚心接受工人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
2、 对不服从班组长安排或不适应煤矿井下工作的班组内工人,班组长应及时向矿部反映,由矿部调查、核实后处理。
3、 班组长应认真记录好班组内人员的出勤、工资、领用材料等,帐目要做到准确、公开、公平,摊派要合理,使班组内工人不产生矛盾。不准克扣或提成班组内工人工资。
4、 班组内新进工人必须由班组长主动带到矿部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就带到井下工作的,对班组长处罚50元/人.次。
5、 每个班组原则上不能缺大班。由班组长合理安排班组内人员轮流休息。无故缺大班的,对班组长每次处罚20元。
6、 本要求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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