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对象 | 跟班干部 | 管理责任人 | 队长 |
| 监督部门 | 安质科技术科通风科 | 监督人员 | 安检员 技术监察员 通风检查员 |
| 工作任务 | 井下爆破作业 | 编号 | |
| 管理标准 | 1.入井前检查便携显示读数及调零情况; 2.发现不完好及时调换。 3.便携必须按标准悬挂在使用地点。 4.便携必须按标准要求悬挂在规定位置. 5.对所有使用瓦检仪的人员必须掌握便携使用的基本知识; 6.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 7.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8.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 9.瓦斯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检查次数进行检查,如工作面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限必须及时将信息反馈调度室; 10.瓦检员必须及时将检测数据填写到瓦斯牌板上和原始记录上,杜绝空班、漏检、假检; 11.瓦检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检查次数进行检查,如工作面出现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将信息反馈调度室; 12.在距瞎炮眼0.3m以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1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眼; 1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 ||
| 管理措施 | 1.安检员发现未按标准要求悬挂便携,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2.队长发现便携不完好或未按标准吊挂对当班工长相应的处罚。 3.每班瓦检员发现井下通风、瓦斯、煤尘等隐患情况及时汇报。若情况危急,责令立即停止一切工作,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 4.若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 5.加强职工培训 6.跟班干部、安检员和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随时对处理过程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7.必须确保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8.对发现瞎炮未进行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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