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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8日
的发电企业和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10.2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和单位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职责。

10.3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协议和合同,通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的安全条件。

10.4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产权或代管关系,或者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和单位,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0.4.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发电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10.4.2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10.4.3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所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

10.5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须的咨询和帮助。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1、考核与奖惩

11.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2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11.3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电力调度中心(或机构),水电、火电和输变电施工企业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另行制定。

12、附 则

12.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2.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2.4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1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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