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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6日
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落实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灵活采用合法的市场操作手段盘活和筹集资金,如转变服务功能、招商引资、股份拍卖、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作出明确的答复。并与公安消防机构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充分利用人大、政府和行政监察部门等在消除火灾隐患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落实整改责任,永定县整改三家"老大难"重大火灾隐患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消灭"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其次,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存在。 
    4、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销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监督整改工作档案,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作好基础工作。 
    5、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实施公示,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加强对隐患形成和久拖不改的原因深度分析报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此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对有关单位和政府下力气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先进工作经验进行大张旗鼓宣传报道,使各级政府领导和隐患单位深刻认识消除隐患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紧迫性。  
    6、对重大火灾隐患应视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轻、重、缓、急分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火灾隐患应组织专家会诊,或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法予以解决。 
    7、国家或地方标准的颁布,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从实施日期起执行,不能要求原有工程或场所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而给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局面,给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带来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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