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要摆正位置,提高认识。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神圣职责,作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自觉摆正位置,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将外资企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改时作风。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手续简化、办事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确保企业消防安全。
二要早期参与,积极参谋。消防监督机关要主动、经常与计委、外资企业管理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外商投资方向,做到早期介入,把工作做到前头。同时还要与城市规划等部门联系,在工程定点、总体布局等方面与规划部门协调好,使有关问题在方案会审时得到妥善解决,为提高企业预防火灾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对外资企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工作,必须严把消防审核、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关,一般工程项目可由本市(区)、县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某些重要工程项目还应从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建筑工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先天性火患。
三要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公安消防机构要监督外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国有关消防规定,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每一个外资企业都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备案;要制定一套与本企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学习、训练,使之具备自防自救能力;员工上岗或变换岗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
四要发现火患及时整改。外资企业上马后,由于生产发展或新工艺需要,不断地对旧厂房、老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因此,消防监督机构要抓住技术改造,新工艺、新设备使用等有利时机,积极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论证,及时向合资双方提出有关火灾隐患的整改意见,督促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不能因为是外资企业就放松管理,降低要求,在依法管理上一视同仁。对消防工作突出的外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火灾隐患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手段,以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外资企业重视消防安全,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