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火源
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火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产用火。如电、气焊和喷灯等维修用火,烘烤、熬炼用火,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火源。
2.运转机械打火。如装卸机械打火,机械设备的冲击、摩擦打火,转动机械进入石子、钉子等杂物打火等。
3.内燃机喷火。如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工具的排气管喷火等。
4.生活用火。人们的炊事用火、取暖用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等。
5.静电火花。如输送中因物料摩擦产生的静电放电,操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穿戴化纤衣服产生的静电放电等。
6.自行发热自燃。如因物品堆放储存不当引起的物质自行发热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热物的化学反应热以及生产中超过自燃点的物料遇空气的自燃等。
7.电火花。如电气线路、设备的漏电、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引起的电火花、电弧、电缆燃烧等。
8.雷击、太阳能热源及其他高温热源等。
(二)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火源的管理
1.严格管理生产用火。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根据此规定,甲、乙、丙类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和库区内严禁动用明火,若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或防火责任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于烘烤、熬炼、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固定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并办理用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