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扑火初起火灾能力
(一)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初三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 发现火灾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按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2.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三)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导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导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 灭火行为组织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三、 阻止疏散逃生能力
(一)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二)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三) 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阻止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五)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救护人员撤离。
四、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一)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三) 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四)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本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五)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 会报警、会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六)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1. 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2. 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3. 警示型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标示的图例和设置位置按《辽宁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的要求执行。
(七)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