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意“三合一”长效管理。物业、房产商把住出租关是基础,派出所(警署)把住核发外来人员暂住证这道关是关键,消防机构、街道(镇)、派出所(警署)坚持不间断执法是保证。各部门要以公安部“61号令”有关规定及三级管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机制,落实长效管理。
四、“三合一”的处理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可直接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二)在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以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三)对非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对建设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交付管理或使用而造成“三合一“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检查发现丁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消除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隐患,造成“三合一”情况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检查发现戊单位管理的场所内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
对房东出租的场所内存在“三合一”情况的,也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例如在1月1日发现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1月5日前整改完毕,1月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宁区防火监督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