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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1日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前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包括申报、核定、告知、公告等步骤。首先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然后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和告知,最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
        (一)申报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申报时,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连同所确定的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和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遇单位规模变化或者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3.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要单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下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二)核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三)告知
        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采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查调整,以公安机关文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将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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