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地铁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14日

(五)疏散指示标志

1.站台和站厅的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走道、变电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其上边缘距吊顶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3.站台、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或不应超过二跨柱间距。宜在相对应位置吊顶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

4.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应设置在相应位置的墙面上。标志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通道转角区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1m。宜在相对应位置吊顶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设置在设备管理区内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5.自动扶梯起终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踏步立面宜加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6.地下区间隧道应设置可控制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集中控制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且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其间距不应大于15m,标志中心距疏散平台宜为1.5m~1.9m。

7.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洞口,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疏散平台不应小于2m。

四、消防设施

地铁消防设施主要是对各车站站厅公共区、站台、设备区、地下隧道、停车库、控制中心等部位进行火灾监测报警,并对车站站厅公共区、站台、信号机械室、各变配电站、停车库、控制中心等场所和设备用房进行自动灭火,对其他区域实施人工灭火,启动事故照明、应急广播、送排风等系统的设施。

目前,地铁内主要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送排风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防灾通信和移动式灭火器材等。

(一)灭火设施

1.消火栓系统

(1)设置场所。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及体积超过5000m3的地面和高架车站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标准。应由城市给水管引入二根消防进水管并形成环状供水,当城市供水压力不能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管网充水压力要求时,应采用稳高压装置。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地下区间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地面和高架车站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分别见表4-3-2和表4-3-3。

表4-3-2  地上车站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体积 V(m3)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地面及高架车站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20 25 30

 

表4-3-3地上车站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体积 V(m3)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地面及高架车站 5000<V≤25000 10 2 10

25000<V≤50000 15 3 10

V>50000 20 4 15

 

车场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由城市二路管网分别引入一根消防进水管,在车场室外形成环网。环状管网上每间隔不大于120m设一只地上式消火栓,寒冷地区为地下式消火栓。

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及车场内的建筑其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及用水量标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场所。地下站厅、站台的公共区,地下车辆基地和车辆基地库房内可燃、难燃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等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3.气体灭火系统

(1)设置场所。 地下车站的通信机械室、公网引入室、信号机械室、环控电控室及地下变电所等重要电气用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控制中心重要设备用房设气体灭火系统。

(2)设置标准。 目前已建地铁中较多采用的为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及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系统形式应选择组合分配的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对于选用组合分配式系统有困难的局部被保护对象,可选用与被保护对象相匹配的无管网自动灭火系统。

4.灭火器

(1)设置场所。 车站站厅层、站台层的公共区和设备区及其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控制中心的建筑均需设置灭火器。

(2)设置标准。车站灭火器配置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执行。

(二)防排烟系统

1.设置场所

(1)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公共区、站台公共区;

(2)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设备管理用房门至安全出口距离大于20m的内走道;

(3)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使用面积超过200㎡,或面积超过50㎡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4)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连续长度大于60m、但小于等于300m的全封闭载客车行区间。

2.设置标准

车辆段、控制中心及主变电站等地面附属建筑的防烟排烟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相关手册设计。

(1)区间防排烟。区间隧道排烟系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有效控制烟气流动方向,保证火灾点疏散侧处于无烟区,为乘客创造不受烟气污染的疏散环境。通常通风气流流速应高于2m/s,但不得高于11m/s,并且还应满足列车处在坡段时,能有效控制烟气逆流,即高于临界风速。

当地铁区间采用浅埋方式,顶部可开设较多的通风口时,可考虑采用自然排烟的形式,自然排烟口的间距,开启面积大小应通过计算确定,确保烟气及时排出轨区,不影响乘客疏散。

(2)车站防排烟。地上车站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车站公共区火灾的气流组织原则是确保乘客能快速疏散至安全区。地下车站一般为相对开放式空间,车站通过大面积的出入口、风井与室外相通,同时,车站站台还与两端的区间隧道相通。近年地铁车站的测试也证明了车站大面积的出入口和区间补风可以满足要求。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置场所

地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于地铁控制中心、车站、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停车场、主变电所、区间隧道等场所。

2.设置标准

系统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执行。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设有集中空调系统或每层封闭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但不超过3000 ㎡的地面车站、高架车站按火灾报警二级保护对象设计;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停车场的办公大楼、大型停车库、检修库、重要材料库及其他重要用房按火灾报警一级保护对象设计,车辆设施与综合基地、停车场内的一般生产及办公用房按火灾报警二级保护对象设计。

(四)消防通信系统

1.设置场所

车站车控室(兼消防控制室)、控制中心大楼消防值班室、车辆段(停车场)信号楼控制室(兼消防控制室)应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2.设置标准

在车站、控制中心大楼、车辆段(停车场)的消防泵房、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开关柜室、整流变压器室、公网引入室、屏蔽门设备室等所有气体灭火保护的设备用房,建议设置固定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可按区域采用共线方式接入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五)消防配电

1.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

地铁车站中的消火栓泵、喷淋泵、防灾报警、通信、信号、设备监控、气体灭火、防火卷帘门、屏蔽门、隧道风机(含射流风机)、防排风/排烟风机及相关风阀、应急照明(含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废水泵、区间雨水泵及消防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等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进行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

2.电缆(电线)选择及敷设方式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在外部火势作用下,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要求,根据地铁发生火灾的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其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方式应满足下述要求:

(1)电线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和阻燃耐火电线电缆,其阻燃级别宜相同。

(2)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但在地下车站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3)电缆穿管暗敷时可采用耐火电缆;明敷或沿支架、桥架敷设时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铜芯电缆,矿物绝缘电缆采用支架或沿墙明敷。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