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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1日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楼梯不应小于1m、走道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和1.3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当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时,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建规》规定是40 m,《高规》规定旅馆是30 m、其他是40 m,《人防规》规定旅馆是30 m,其他是40 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建规》规定是22米,《高规》和《人防规》规定旅馆是15 m,其他是20 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建规》规定是22 m,《高规》规定餐厅不宜超过30 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 m;《人防规》规定是15 m。
      对疏散距离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4)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宜大于15m);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四)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人数超过50人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一般不应少于2个。
      (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或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1000m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且建筑面积>1000m2;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楼梯不应小于1.4m、走道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和1.6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4、疏散距离要求
     当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时,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建规》规定是40 m,《高规》是40 m,《人防规》是40 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建规》规定是22 m,《高规》是20 m,《人防规》是20 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直线距离《建规》规定是22 m,《高规》规定营业厅不宜超过30 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 m;《人防规》规定是15 m。
      5、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4)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商场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以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
      (五)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学校、养老院、医院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其为单层建筑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医院的病房楼;或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其他场所。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人防工程内,建筑面积>500m2的医院;或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可不采用防火门。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建筑面积(m2)的乘积,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中,医院病房楼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时,每个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单面布房)和1.5m(双面布房);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每个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3m(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时,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位于两个外出口或楼梯间之间,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应大于25m,医院、疗养院、学校不应大于35m;设在高层医院病房部分和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不应大于24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不应大于20m,学校不应大于22m;设在高层医院病房楼和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大于12m。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距离,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不应大于20m,学校不应大于22m;高层医院病房部分不宜大于15m;设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医院不应大于15m。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与公共娱乐场所相同。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单层、多层医院的病房楼,其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与旅馆相同。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按照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一般为丙、丁类厂房。其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
        1、安全出口的数量
      厂房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丁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高层工业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疏散宽度要求
      厂房的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按照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确定。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1)m/100人,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4、安全疏散距离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高层丙类厂房不应超过40m,高层丁类厂房不应超过50m,多层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60m,多层丁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限,单层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80m,单层丁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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