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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2日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
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
丙类
固定、半固定式
系统
蛋白
6
40
30
氟蛋白、水成膜、
成膜氟蛋白
5
45
30
移动式系统
蛋白、氟蛋白
8
60
45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65
60
45
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液体类别
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丙酮、丁醇
12
30
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
12
25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三)内浮顶储罐
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四)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3的规定。
3-7-3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蛋白、氟蛋白
60
40
30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60
30
20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
3-7-4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in·㎡)
供给时间(min)
液体种类
蛋白、氟蛋白
65
15
烃类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
15
抗溶泡沫
12
15
水溶性液体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应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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